2005年6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答
    我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被侵权怎么办?
    我常有一些时政短文发表在一网站上,但最近发现有别的网站原文照搬我的文章却未署我的姓名,有的干脆掐头去尾再换用别的署名。针对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另外,对于那些引用了我的作品并注明了出处和作者的网站,我能否要求他们支付报酬或赔偿损失?
  读者 傅威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朱翠屏回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对其在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是具有著作权的。为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在你发表的文章中,应注明“不得转载”或“可转载”的字样。如载明了“不得转载”后,其他单位或网站依旧转载,即视为侵权。如果网络作品中没有相关声明,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其他单位或网站是可以进行转载的,但必须支付稿酬,否则也将视为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因此,你可以要求侵权网站承担侵犯你著作权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你在发现侵权后,应准备涉案作品属于你创作以及给你造成损失的证据,尔后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中级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处理必须经过调解吗?
    今年5月,我因交通事故被撞伤,已拿到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我私下跟对方协商了几次,都没有谈成。于是我请交警进行调解,但交警通知我向法院起诉,请问这种做法对不对?
  读者 牟军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军威回答:这一做法是可以的。因为原先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交警的调解作为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但自从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根据新的规定,调解是一种双方自愿选择的程序,即如果一方提出调解的申请,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或双方均提出申请的,交警才进行调解,但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同意,交警都会放弃调解程序,通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估计在你案中,对方拒绝了调解,所以交警才会要求你向法院起诉。

    我们的债权该如何主张?
    1998年2月,我村向个体老板王某出售了一批价值6万多元的松木,王某当月支付了2万元,并承诺余款稍迟几个月付清,还写有欠条,但欠条后来遗失了。之后王某因生病住院没能及时支付欠款,并于几个月后去世。后经协商,以王某的几辆摩托车抵押清偿欠款,但仍余2万元未能付清。2002年初村里再去催讨未果,请问这样的情况能否起诉?怎么才能讨回余款?
    读者 汪城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朱赟回答:你村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能够证明债权的存在,只有解决这个前提条件,才能谈及主张债权。因为,能够证明债权存在的关键证据(欠条)已经遗失。该事实可由发货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
    其次,要解决的是时效问题。因为,该笔债务距今时间较长,如果你村不能证明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向对方催讨过债务,则该债权已过2年诉讼时效,法院不会支持你村的诉讼请求。如上述两个问题得以解决,根据《继承法》规定,王的债务则由其继承人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请对照上述条件,如符合,你村可以向王某的继承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主张债权。